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32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以“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助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43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惠及“医养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针对“医养结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3.家政服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1)与家政服务员、接收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财产和行为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5.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医保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而有关医保政策制定权限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部门,不具有政策制定权限。
同时,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惠及“医养结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并结合代表有关涉税缴费建议,会同医保等部门开展相关税费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省政府反映相关政策诉求,促进“医养结合”,助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李建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免征印共税第七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我公司是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药品及卫生材料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为...
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日期:2019-06-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
福建省税务局:代收代扣水电费的开票问题 日期:2019-06-2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在项目建设现场有多家承包商,承包商用的水费、电费为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