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20〕32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以“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助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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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32号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以“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助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43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惠及“医养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针对“医养结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3.家政服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1)与家政服务员、接收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财产和行为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5.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医保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而有关医保政策制定权限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部门,不具有政策制定权限。

  同时,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惠及“医养结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并结合代表有关涉税缴费建议,会同医保等部门开展相关税费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省政府反映相关政策诉求,促进“医养结合”,助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李建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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