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场地费用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场地费用发票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4-13

回复时间: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4-20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与某商管公司签订一商铺(店面)租赁协议,商管公司是受产权人委托对外出租该商铺。现商管公司收取租金后出具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场地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张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该项业务是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或“场地费用”发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是与商管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则开票方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输入服务名称“场地费用“,发票票面显示并打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场地费用”。

   文件依据: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