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何进行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业务招待费

写信人: 侯**

咨询时间: 2020-04-10

回复时间: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4-17

留言内容:

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何进行扣除?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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