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9〕115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盘活乡村国有闲置场所资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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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0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19〕115号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曾俩相代表:

  《关于盘活乡村国有闲置场所资产的建议》(第16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度先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现已出台的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

  我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现已出台的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所辖税务系统办公用房(含闲置房产与场所)的管理工作。目前,办公用房相关制度与规定主要如下:

  1.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规定,“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施行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颁布后,中办、国办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二、深入调研,积极向上级反映办公用房管理情况与诉求

  2018年以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局积极稳妥推进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并就基层局所反映国税、地税合并后办公用房及闲置房产的管理使用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也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了相关情况。

  三、密切关注,及时跟进落实办公用房相关配套制度与细则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具体办法及细则。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密切关注上级局有关制度制定的最新动向,待进一步明确税务系统内相关办公用房(含闲置房产与场所)的资产处置权限和具体流程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及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予以研究贯彻落实,以统筹解决好包括地处乡镇的税务系统闲置资产盘活利用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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