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396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18〕51号
发布时间:2018-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张源委员:
《关于大力发展福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建议》(20181396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国家和福建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福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现行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专项优惠政策,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其他各项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对节
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同时,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还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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