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充值卡、单位报销员工油费通行费税前扣除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充值卡能否税前扣除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4-21

留言内容:

1、企业年底向永辉沃尔玛等超市购入充值卡,用于馈赠重要客户及员工福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直接列入接待费及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2、员工出差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报销油费通行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1、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取得业务实际发生凭据进行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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