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5-0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一块土地因政府规划被收储,收储完成后我公司又通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另一块土地,对于取得的另一块土地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再次承受土地,其重新承受土地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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