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破产拍卖土地增值税、契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标  题: 土地增值税、契税

写信人: 肖**

咨询时间: 2020-05-05

发布时间: 2020-05-09

留言内容:

我公司于2019年参与某企业的破产拍卖,取得了破产企业100%股权并已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该破产企业为生产制造企业,拍卖时资产该破产企业包括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对于拍卖取得破产企业100%股权过程中否需要就该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属于以下文件规定情形,可免征契税。如发生国有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转让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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