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给贫困地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给贫困地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给目标脱贫地区,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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