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将自制的线上课程销售给网络培训机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纳税人将自制的线上课程销售给网络培训机构,应按照销售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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