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2019年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分包款,是否可以在同一项目2020年预缴增值税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建安企业2019年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分包款,是否可以在同一项目2020年预缴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以实际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毕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建安企业2019年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分包款,可以在同一项目2020年预缴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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