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名单内,但已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在保障疫情防控的名单内,但已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规定:“二、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因此,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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