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以外的业务,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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