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但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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