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物流企业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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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物流企业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因此,物流企业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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