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外资股权赠予 税务变更要交什么税收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8-05
回复时间: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11
留言内容:
我公司于2007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方香港个人A ,注册资本900万港元,现有资产总额2050万;现计划将全部股权赠予给香港个人B (届时到香港办理赠予公证)。因只有变更投资方,其他如地址、性质等没有变化。请问:(1)我公司投资方香港个人A 赠予给香港个人B ,税务要交什么税收?(2)假设投资方为香港甲公司,由香港甲公司赠予给另外一家香港公司乙,税务要交什么税收?(3)假设投资方为香港甲公司,由香港甲公司赠予给另外一家香港个人C,税务要交什么税收?因股权赠予问题难,恳请详细回复!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自然人股东无偿赠送持有股权,如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转让上市企业的股权,自然人免征增值税,如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股东无偿赠送持有股权,如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如转让上市企业的股权,增值税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如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八条规定:“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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