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4号
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2号
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2018年10月1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佳禾力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齐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开具金额4,219,392.90元,税额126,581.80元,价税合计4,345,974.7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佳禾力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齐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开具金额4,219,392.90元,税额126,581.80元,价税合计4,345,974.7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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