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思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8号
福建思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9号
福建思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22,990.30元,税额12,689.70元,价税合计435,6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22,990.30元,税额12,689.70元,价税合计435,68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德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7号
莆田德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6号
莆田德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4,660.20元,税额16,939.80元,价税合计581,6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4,660.20元,税额16,939.80元,价税合计581,6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智奕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6号
莆田智奕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5号
莆田智奕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455,294.19元,税额13,658.81元,价税合计468,953.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455,294.19元,税额13,658.81元,价税合计468,953.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轩朗企业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5号
福建轩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4号
福建轩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金额632,038.84元,税额18,961.16元,价税合计651,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632,038.84元,税额18,961.16元,价税合计651,0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4号
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2号
莆田市复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2018年10月1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佳禾力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齐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开具金额4,219,392.90元,税额126,581.80元,价税合计4,345,974.7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佳禾力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齐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开具金额4,219,392.90元,税额126,581.80元,价税合计4,345,974.7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 3号
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1号
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2,776.68元,税额16,883.32元,价税合计579,66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2,776.68元,税额16,883.32元,价税合计579,66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福广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2号
莆田市福广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0号
莆田市福广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开具金额1,889,283.48元,税额56,678.52元,价税合计1,945,962.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开具金额1,889,283.48元,税额56,678.52元,价税合计1,945,962.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福建源鼎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5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莆税稽公告〔2021〕1号
福建源鼎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4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48号
福建源鼎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399,859.24元,税额41,995.76元,价税合计1,441,855.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399,859.24元,税额41,995.76元,价税合计1,441,855.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免征印共税第七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我公司是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药品及卫生材料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为...
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日期:2019-06-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
福建省税务局:代收代扣水电费的开票问题 日期:2019-06-2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在项目建设现场有多家承包商,承包商用的水费、电费为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