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控维护费
留言时间:2019-06-3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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