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购物卡税务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购物卡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今年中秋节到了,然后公司有一个项目在装修,请的都是农民工,这个项目是外包给乙方,农名工是乙方请的。问:中秋节我公司也送购物卡给农名工,是否要申报个税?还有购物卡也送给供应商,是否申报个税?还是属于招待费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赠送给农民工和供应商个人的购物卡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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