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破产企业要收遗留尾款,如果开具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破产企业要收遗留尾款,如果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为一家泉州企业的代理服务商,现该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破产,目前仍有要开具给通信运营商16%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回项目销售款项,但因公司已经破产,未在2019年4月1日时做16%票额报备,现无法开具16%的票给运营商结算货款,请问这个需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非正常企业如何过渡税改有无规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票应按照适用税率如实开具,您所述的情况并无文件有特殊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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