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乾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9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6号
莆田乾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7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70号
莆田乾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金额4,193,611.70元,税额125,808.30元,价税合计4,319,42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金额4,193,611.7元,税额125,808.3元,价税合计4,319,42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润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5号
福建润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9号
福建润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金额3,634,126.28元,税额109,023.72元,价税合计3,743,15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金额3,634,126.28元,税额109,023.72元,价税合计3,743,15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协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4号
福建协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8号
福建协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上药东英(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04,753.09元,税额12,142.59元,价税合计416,895.68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上药东英(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04,753.09元,税额12,142.59元,价税合计416,895.68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3号
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7号
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4,303,407.81元,税额129,102.19元,价税合计4,432,51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4,303,407.81元,税额129,102.19元,价税合计4,432,51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2号
莆田市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5号
莆田市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迪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4,165,514.42元,税额124,965.38元,价税合计4,290,479.8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迪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4,165,514.42元,税额124,965.38元,价税合计4,290,479.8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青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1号
福建青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4号
福建青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4,015,046.66元,税额120,451.34元,价税合计4,135,498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4,015,046.66元,税额120,451.34元,价税合计4,135,498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润宝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10号
莆田润宝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2号
莆田润宝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金额3,641,610.71元,税额109,248.29元,价税合计3,750,85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莆田赤溪妇产专科医院、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金额3,641,610.71元,税额109,248.29元,价税合计3,750,859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宝义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08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9号
福建宝义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0号
福建宝义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3,644,504.89元,税额109,335.11元,价税合计3,753,84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3,644,504.89元,税额109,335.11元,价税合计3,753,84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免征印共税第七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我公司是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药品及卫生材料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为...
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日期:2019-06-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
福建省税务局:代收代扣水电费的开票问题 日期:2019-06-2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在项目建设现场有多家承包商,承包商用的水费、电费为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