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当期已认证但当期不申报抵扣,可于下月做申报抵扣? 2、房地产企业存在开发多个项目情形,当其中一个项目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时,该项目应正常申报增值税扣除该项目预缴的增值税,那进项税额如何区分为该项目的进项?如果当期认证的一定要当期抵扣,那进项留抵金额可能会大于销项税额,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
1、不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应在认证通过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正式申报增值税时,已预缴的增值税应在附表四中填写,并根据纳税人需要进行抵减。如存在应缴增值税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无法一次性全额抵减的,将计入抵减税额的期末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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