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请问搬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请问搬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与搬运公司签订的搬运服务合同和与邮政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按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与搬运公司签订的搬运合同及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凡直接办理承、托运的,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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