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运输发票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运输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贸易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前运费由运输公司开具给我司,由于运输公司改革,把车辆挂靠在一个运输平台上,这个运输平台的公司名称是位于福清市的福建好运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号是91350100MA320BG49N,,这个平台公司开具出来的发票税率是9%,请问,我公司可以接受这种平台的发票吗?因为对方是一个运输平台,没有像车队那种进项抵扣,我们是否可以接收这个运输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接受的运输服务由挂靠车辆提供,并由挂靠公司开具运输发票,该运输服务属于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该纳税人按规据实开具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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