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所述“土地款滞纳金”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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