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分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申请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1-01-07
回复时间: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13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设立在漳州市,在龙岩市有设立一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目前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想申请分公司在当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如何办理手续?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应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二)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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