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油炸食品后的废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油炸食品后的废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食用植物油,与销售使用后的食用植物油税率有什么区别?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油炸过食物的食用植物油比照食用植物油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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