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有异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发出扣缴通知书给扣缴义务人要求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已完成了扣缴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有异议。1、纳税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向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税务局只向扣缴义务人发出扣缴通知书,却没有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局能否以纳税人无税务处理决定书拒绝受理复议申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受理条件建议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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