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即征即退企业取得专利费支付的费用,如专利授权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答辩费、专利代理费、专利年费等有关专处方面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上述各项费用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在一般项目抵扣,哪些在即征即退项目抵扣。
2、如果当期或当年度发生的软件专利费用为非当期或当年度销售的软件(即销售的软件为往以前年度完成的软件),请问当期发生的新的软件专利费用进项税在一般项目抵扣还时不即征即退项目抵扣?
3、取得的非申报即征即退软件的专利申请费、专年年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般项目抵扣还是在即征即退项目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填报在即征即退列次抵扣,与您的业务发生时间无关;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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