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税务执法依据
写信人: 高**
咨询时间: 2021-01-15
回复时间: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1-20
留言内容:
我想询问一个问题 就是12366的答复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外面都在说福建省局的态度现在是开1%发票而不是3% 我想问一下这个可否有文件支持? 福建12366的答复可以作为福建省税务局的最终态度?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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