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关于送达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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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5日10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1〕5号

  当事人: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XXXA2XN0196P)

  法定代表人: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07********02)

  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过洋档8号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0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5月29日,原法定代表人为颜*,2010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2014年5月变更为何**,2015年10月变更为吴**。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隐瞒自有房产租金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征、增值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稅。你公司房产出租,与实际承租方福州**酒店有限公司一方对温泉路58号房产(不包括十一层)执行的租赁合同中,2011年租金为11250000元(已扣除免租期租金),你公司自报该项房产租赁租金为452880元,隐瞒收入10797120元; 2012年租金15750000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1811520元,隐瞒收入13938480元; 2013年租金16537500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2273520元,隐瞒收入14263980元; 2014年租金17364375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2181120元,隐瞒收入15183255元; 2015年租金18232593.76元,此外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45000元,你公司自报租金收入2181120元,隐瞒收入16096473.76元;2016年1-4月租金6381407.81元, 5-12月租金12762815.63(换算不含税租金为12155062.50元),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1040000元(换算不含税租金为990476.19元),你公司申报房产税(房产租赁)43622.40元(欠税),未申报房产租赁收入,隐瞒收入19526946.50元; 2017年租金20101434.60元(换算不含税租金为19144223.43元),你公司未申报租赁收入,隐瞒收入19144223.43元。

 2、你公司2010年12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139486633元,你公司隐瞒合同未如实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3、你公司2016年3月起未申报自用原值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你公司位于温泉支路过洋档8号(温泉路58号),自报土地面积4487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核实为二等。

  三、税务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规定,对你公司隐匿房屋租赁收入应补2011年度营业税 539,856元; 2012年度营业税696,924元; 2013年度营业税713,199元; 2014年度营业税759,162.76元; 2015年度营业税804,823.68元; 2016.1-4月营业税319,070.3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对你公司隐匿房屋租赁收入2016年5月-12月应补增值税657,276.94元; 2017年度应补增值税957,211.1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对你公司隐匿房租收入应补201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7,789.92元;201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8,784.68元;201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9,923.92元;201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3,141.40元;2015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6,337.66元;2016.1-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34.93元,2016.5-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009.39元;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7,004.80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隐匿房租收入应补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 16,195.68 元;2012年度教育费附加20,907.72元;2013年度教育费附加21,395.96元;2014年度教育费附加22,774.88元;2015年度教育费附加24,144.70元;2016.1-4月教育费附加9,572.11元,2016.5-12月教育费附加19,718.31元;2017年度教育费附加28,716.32元。

5、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隐匿房租收入应补2011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0,797.12元;2012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3,938.48元;2013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4,264元;2014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5,183.24元;2015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6,096.48元;2016.1-4月地方教育附加6,381.41元,2016.5-12月地方教育附加13,145.54元;2017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9,144.24元。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隐匿房租收入,出租部分2011年度应补房产税 1,125,641.72 元(2011年你公司房产出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实际承租方福州**酒店有限公司执行2011年租金11250000元,收取中国****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租金12,000元,合计应缴房产税1,351,440元,未交应补。2011年自用房产已交房产税310294.90元, 2011年1-3月原值按你公司申报原值34,477,211元计算, 4月开始按2012年你公司申报已扣除出租房产后的原值1,025,613元计算,2011年自用房产应缴房产税84496.62元,多交房产225,798.28元,予以抵缴房产出租应补的房产税), 出租部分2012年度应补房产税1,672,617.60元,2013年度应补房产税1,711,677.60元,2014年度应补房产税1,821,990.60元,2015年度应补房产税1,931,576.84元;出租部分2016年度应补房产税2,299,611.18元,2016年3月起未申报自用原值房产税,自用房产原值部分应补房产税7,692.10元;出租部分2017年度应补房产税2,297,306.80元,自用房产原值部分应补房产税9230.52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对你公司隐匿房租收入按10%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2011年度你公司与实际承租方福州**酒店有限公司一方执行的租赁合同租金为11250000元(已扣除免租期租金),自报收取中国****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租金12,000元,自报其他服务收入(停车费)44,910元,按10%应税所得率,你公司应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282,672.75元,未缴应补;2012年度你公司与实际承租方执行合同租金15750000元,自报取得中国****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租金12,000元,取得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租金44,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95,150元,未缴应补;2013年度你公司执行合同租金16537500元,自报取得联通租金3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4,187.50元,未缴应补;2014年度你公司执行合同租金17364375元,自报取得联通租金3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34,859.38元,未缴应补;2015年度你公司执行合同租金18232593.76元,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收入45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56,939.84元,未缴应补;2016年度你公司执行合同租金18536470.31元,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收入99047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88,173.66元,未缴应补;2017年度你公司执行合同租金19144223.4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78,605.59元,未缴应补。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2010年12月应缴租赁合同印花税139486.63元, 2011-2014年已按自报租赁收入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共6847.04元予以抵交,应补租赁合同印花税132639.60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62,070.16元,2017年度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80,766元,合计应补142,836.16元,你单位误按一级地段申报土地使用税,2011-2015年多交土地使用税157,045.02元,抵缴2016、2017年度应补土地使用税,尚多申报土地使用税14,208.86元。

 以上查补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合计21789423.91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72376.19元。

  对应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关于送达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5日10时3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榕税稽罚〔2021〕1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1〕1号

  当事人:福建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XXX2XN0196P)

  法定代表人: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07*******02)

  经营地址:福州市XXX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0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拟罚款21772501.29元进行公告送达,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5月29日,原法定代表人为颜*,2010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2014年5月变更为何**,2015年10月变更为吴**。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隐瞒自有房产租金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征、增值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稅。你公司房产出租,与实际承租方福州**酒店有限公司一方对温泉路58号房产(不包括十一层)执行的租赁合同中,2011年租金为11250000元(已扣除免租期租金),你公司自报该项房产租赁租金为452880元,隐瞒收入10797120元; 2012年租金15750000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1811520元,隐瞒收入13938480元; 2013年租金16537500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2273520元,隐瞒收入14263980元; 2014年租金17364375元,你公司自报该项租金2181120元,隐瞒收入15183255元; 2015年租金18232593.76元,此外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45000元,你公司自报租金收入2181120元,隐瞒收入16096473.76元;2016年1-4月租金6381407.81元, 5-12月租金12762815.63(换算不含税租金为12155062.50元),自用房产11层收取租金1040000元(换算不含税租金为990476.19元),你公司申报房产税(房产租赁)43622.40元(欠税),未申报房产租赁收入,隐瞒收入19526946.50元; 2017年租金20101434.60元(换算不含税租金为19144223.43元),你公司未申报租赁收入,隐瞒收入19144223.43元。

2、你公司2010年12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139486633元,你公司隐瞒合同未如实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3、你公司2016年3月起未申报自用原值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你公司位于温泉支路过洋档8号(温泉路58号),自报土地面积4487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核实为二等。

   三、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你公司隐瞒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对隐瞒真实租赁收入少缴增值税1614488.10 元、营业税3833035.8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326.70元、房产税(出租部分)12860422.34 元、企业所得税2950588.72元、印花税132639.60元,共计21772501.29元予以一倍罚款21772501.29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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