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XXX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2日08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XXX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XXX9050):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税稽强催〔202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税稽强催〔2021〕2号
XXX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XXX050)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20〕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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