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存货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判断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05
留言内容:
因为主机厂车型停产,我司对应的存货无法再利用,造成长期呆滞而报废,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需要进项转出,否则不需要转出。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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