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租金是否可以不使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而是使用企业的内部凭证进行报账?
留言时间:2021-01-3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有一家小微企业,想问下,所租赁的办公室的租金是否可以不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而是使用企业的内部凭证进行记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会计记账问题建议您咨询财务会计主管部门。个人出租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属于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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