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A公司使用B公司的节能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报酬,B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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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使用B公司的节能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报酬,B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10时51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A公司使用B公司的节能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支付报酬,B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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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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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因此,B公司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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