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10时51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虽然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但是企业实际取得的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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