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5日16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龙岩XXX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XXX64550A,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街旧城改造第三期五彩巷处XXX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0〕122号)。
我局于2020年3月2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房屋及车位租赁、承包金偷漏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1月20日与福建龙岩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及车位租赁合同》,约定龙岩华XXX酒店四楼部分场地和地下二层74个车位出租给福建龙岩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一年至第二年月租金为171451.50元,第三年月租金为180024.08元,第四年月租金为189025.28元,租金每月5日前支付。你公司与福建龙岩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酒店四楼部分场地和地下二层车位的租金,2015年7月1日起至合同结束酒店四楼1350.03平方米场所归还给你公司,剩余面积1339.00平方米租金调整为每月20085.00元,免收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地下二层车位租金。于2017年6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酒店四层面积1339.0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20085.00元,免收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地下二层车位租金。于2019年6月19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酒店四层面积1339.0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20085.00元,免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地下二层车位租金。
上述租金收入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至4月的营业税401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6年5月至12月的增值税7651.44元;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7年的增值税11477.16元;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8年的增值税11477.16元。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60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16.80元、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03.40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03.40元。以上合计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23.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教育费附加350.07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344.32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344.32元。以上合计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38.71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地方教育费附加233.40元、2017年地方教育费附加229.56元、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229.56元。以上合计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692.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印花税241.20元、2017年印花税241.20元、2018年印花税241.20元,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2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房产税-从租28004.24元、房产税-从价145741.28元;2017年房产税-从租27545.16元、房产税-从价145741.28元;2018年房产税-从租27545.16元、房产税-从价145741.28元。以上合计2016年、2017年、2018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52031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3491.14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以上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40810.1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7651.44元、营业税401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8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745.52元、企业所得税13491.14元,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11477.1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03.4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286.44元、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11477.1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03.4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286.44元、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对你公司 2016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50.07元、地方教育附加233.4元,2017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44.32元、地方教育附加229.56元,2018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44.32元、地方教育附加229.56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7651.44元、营业税401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8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745.52元、企业所得税13491.14元,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11477.1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03.4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286.44元、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11477.1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803.40元、印花税241.20元、房产税173286.44元、企业所得税13659.48元,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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