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17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罚告〔202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明税一稽罚告〔2021〕2号
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TM520B)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弋阳县安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代码:3600163130,发票号码:01078773-01078796,金额2338035.84元,税额397466.16元,价税合计2735502元,上述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处少缴的增值税397466.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822.63元、企业所得税579722.98元一倍的罚款,即1005011.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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