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1-03-0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此规定现行有效吗?
2、我公司是一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数量在5个单位以下的烟、酒、食品等,支付方式是微信或支付宝等,不是企业对公银行转账,顾客要求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有效;
2、如果购买方企业购进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少,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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