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业务宣传费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1-03-11
回复时间: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3-17
留言内容:
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还是属于业务招待费,有具体文件说明么?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税法上未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范围进行详细规定的,按企业实际财务会计处理确认,财务会计处理请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项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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