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偿配建公租房在土地增值税上的处理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3-16
回复时间: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3-22
留言内容:
您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土地时,政府有要求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现我司已将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相关政府部门。现请问: 1、无偿配建的公租房移交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 187号第四条第3点中的第2小点政策?即无偿移交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还要视同销售处理 ? 2、假设低价(1000元/平方米)有偿转让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也符合第2小点政策?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无偿配建的公租房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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