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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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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