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
留言时间:2021-04-0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2021年企业运营困难,成本加大,我们想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但是税务局确说文件失效,个人认为2020年9号文在2018年18号文的基础之上,现在税务是说2018年18号条文也失效了,但是我们没找到具体的条文,所以,我们想问下,能继续出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文吗,为企业减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政策暂无延续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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