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以税差名义扣减我方应收款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方上市公司旗下企业,我方是小规模企业,结算应收款时,我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 对方再下次结算我方应收款时以税差名义(6% - 1%)另外扣减我方应收款, 请问这样合法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税务机关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相关约定。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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