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划型承诺函》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首次开通社保账户时,是否都需要填写《企业划型承诺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划型承诺函》是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时的流程要求,现该政策已经执行结束,没有此类相关要求。目前新设立或新参保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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