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股东方投入投资额(货币),但不收取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1-07-02
回复时间: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7-08
留言内容:
因资金紧张,我公司要求各股东方按股比以银行存款形式转到公司,但不构成实收资本,也未支付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1.个人股东是否征收增值税? 2.法人股东是否也不征增值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不属于投资情形,贵公司属于无偿占用各股东资金情形,法人股东应按照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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