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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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写信人: 徐**

咨询时间: 2021-07-06

回复时间: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7-13

留言内容:

我司拟依据如下政策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2号)“第三条规定:受政策性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其中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 我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我司于2016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法已不再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所以无法通过财务报表证实以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和“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 我司认为: 我司于2016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已停止经营业务,没有收入。实质符合以上条件。可依据法院破产裁定书认定我司为困难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税收减免。 以上主张是否成立?呈请批示。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县级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情形的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

(三)受政策性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含);

……

二、县级税务机关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批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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