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房产税验收时间的确定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22-06-15
发布时间: 2022-06-20
留言内容: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里所说的验收是以哪个验收为准,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单位的验收时间,还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及土地规划验收合格》上的盖章时间,还是消防验收时间?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委托建房自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自行验收完成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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