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合同涉及服务内容是否适用5%经营租赁服务范围

留言时间:2022-08-0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该房产为单位内部招待所,可对外开票提供培训配套住宿服务。

2.合同约定租用该招待所部分房间作为甲方学员住宿使用,并提供相关住宿服务。

3.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使用的房间数、天数及执行单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每天每间为准。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内容是否适用5%经营租赁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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